山艺院字〔2017〕64号
关于印发《山东艺术学院
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艺术学院
2017年5月19日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为规范校际交流工作的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适用范围
1、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国(境)外学习的交流项目所修课程,经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2、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读的课程,经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3、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4、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赴国(境)内、外高校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二、学分认定原则和办法
1、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课程名称、课程属性,并进行学分和成绩的转换。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在教学内容及要求上应相同或相近。
2、若已修课程学时数(或学分)大于等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时数(或学分)的90%,予以认定相应学分。
3、若已修课程学时数(或学分)大于等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时数(或学分)的50%,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或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
4、若已修课程未列入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开设范围,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三、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1、若原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形式,可按给出的成绩直接录入。
2、若原课程成绩为等级制,可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录人。
成绩等级 |
百分制成绩 |
|||
类型1 |
类型2 |
类型3 |
类型4 |
|
A+ |
98 |
|||
A |
A |
优 |
95 |
|
A- |
92 |
|||
B+ |
88 |
|||
B |
B |
P |
良 |
85 |
B- |
82 |
|||
C+ |
78 |
|||
C |
C |
中 |
75 |
|
C- |
72 |
|||
D+ |
68 |
|||
D |
D |
合格 |
65 |
|
D- |
62 |
|||
F |
F |
F |
不合格 |
不计 |
3、有特殊折算要求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参照相应标准确定。
四、操作程序
1、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第4—6周集中申请办理。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学时或学分)及课程教学大纲或简介。英文原件应由学生负责翻译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盖章后提交。
3、学院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认定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的学分成绩,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收到学院报送的材料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成绩属性记备注“认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单位、各部门
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拟文:教务处 校对:商和明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