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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15:10作者:浏览量:



 

 

 

 

 

 

 

 

 

山艺院字〔2017〕64号 

 

 

关于印发《山东艺术学院

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艺术学院

                             2017年5月19日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规范校际交流工作的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适用范围

1、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批准,由学校派遣赴国(境)外学习的交流项目所修课程,经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2、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所修读的课程,经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3、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4、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赴国(境)内、外高校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按规定为其保留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二、学分认定原则和办法

1、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课程名称、课程属性,并进行学分和成绩的转换。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在教学内容及要求上应相同或相近。

2、若已修课程学时数(或学分)大于等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时数(或学分)的90%,予以认定相应学分。

3、若已修课程学时数(或学分)大于等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时数(或学分)的50%,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或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

4、若已修课程未列入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开设范围,可计入选修课学分。

三、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1、若原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形式,可按给出的成绩直接录入。

2、若原课程成绩为等级制,可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录人。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98

A

A

95

A-

92

B+

88

B

B

P

85

B-

82

C+

78

C

C

75

C-

72

D+

68

D

D

合格

65

D-

62

F

F

F

不合格

不计

3、有特殊折算要求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参照相应标准确定。

四、操作程序

1、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第4—6周集中申请办理。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学时或学分)及课程教学大纲或简介。英文原件应由学生负责翻译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盖章后提交。

3、学院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认定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的学分成绩,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收到学院报送的材料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成绩属性记备注“认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内发送校领导,各单位、各部门                                                            

  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拟文:教务处              校对:商和明        共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