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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与讲义

时间:2015年11月23日 14:47作者:浏览量:



专业必修课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教案

一、教学目的和任务:

本学科教学的主要内容为著作权法,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著作权法的系统学习了解掌握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全面把握版权的内涵、特征、归属及该法在实践中的规制作用,为拓展艺术管理、传媒管理和艺术传媒产业等专业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能力奠定基础。

二、教学形式与方法:

以讲授法、案例分析为主,并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学生学懂会用,培养他们学习的自主能力和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三、教学年限与学时:

  32学时、学分:2

四、教学内容与进度:

教学内容: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绪论

教学日期年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要求

1、使学生从法理的层面了解知识产权产生、发展的主要脉络;

2、了解国际与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产生的现状、差距;

3、了解中国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情况;

4、通过以上讲解为学生下面的学习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授课过程: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民事

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经营标准依法

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 即不是物 ,也不是行为。(美国学者称之为信息)

2、双重性 人身权和财产权。

3、法定性 需要经国家立法直接确认才能产生

4、专有性 独占性、排它性

5、地域性 是一种严格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6、时间性 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著作权(版权)

(二)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

(三)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967年51个国家在斯德尔摩签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由此成立。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世界上单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其目标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卫星传播节目信号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欧亚专利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2、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其三大实体协定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标准着世界贸易组织首次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这样,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出现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平行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

首先,在保留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次,扩大了保护范围、提高了保护标准、完善了保护措施;又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争端应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和规则,以“协商”为主要方式。为解决争端和纠纷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中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中国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教学内容著作权法概述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中国著作权的主要特征和历史渊源。

教学重点:中国著作权的主要特征与历史渊源

授课过程

一、著作权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在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造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

著作财产权。

广义的著作权除狭义著作权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著作权法的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作者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三、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著作权制度的史前阶段(16世纪中叶)

2、著作财产权时期(18世纪初)

英国议会1709年通过了世界第一部关于保护作者权利的

法律——安娜女王法案

3、作者权时期(18世纪末)

4、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19世纪中叶以来)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5年《世界版权公约》

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四、中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0)

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认知识产权概念的法律:《民法通则》(1986)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

教学内容著作权法客体

教学日期 年 月1 日、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要求:

1、通过大量个案分析使学生掌握作品的特征与主要理论;

2、通过比较使学生对作品类型的本质进行把握,学会在实践中对作品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教学重点:

1作品的特征

2、作品的表现形式

授课过程:

一、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作品的表现形式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凡以文字、数字、符号或记号来表述的作品都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

2、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现的作品。特点:未经任何物质媒介的固定。(区别口述作品与表演,前者构成作品,后者传播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哑剧);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演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属于美术作品的一种,是指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如艺术台灯、艺术烟斗、艺术器皿、带有艺术图案的地毯或挂毯等等。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的实用方面。

5、 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木偶片、动画片、无声片和电视剧等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摸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比照文字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保护期届满的作品。

教学内容著作权法主体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要求:

1、使学生掌握著作权主体的范围

2、使学生理解不同类型的作品权利的归属

3、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著作权归属问题有什么不同

教学重点:

1、自然人作者与法人作者的区别

2、原创作品与派生作品、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影视作品与合作作品等在权利归属上的法律界限

授课过程:

一、著作权主体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者法人。著作权的主体,既包括原始的著作权人,也包括继受的著作权人。此外,在特殊的接受遗赠和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自然人和法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自然人。为作品提供和搜集资料,提供某些想法和建议的人,只要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都不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里所说的是将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不是说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2、继受著作权人(受让人和继承人)

3、外国人(自然和法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根据著作权法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概念: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重新创作或改编而形成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特征:具有派生性、具有创作性

演绎作品的特征:具有派生性、具有创作性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根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和整理者享有。

演绎作者权利的限制:第一,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演绎时,应当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进入公有领域的除外)。第二,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他人就原作所享有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构成要素:具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

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概念: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标准:作品的创作者与某一雇主或单位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有关作品的创作是否因为履行单位的业务而完成。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般归属、特殊归属

4、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概念:是集合作品、作品的片段、事实和数据等等而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于作品、作品片段、事实、数据等的选择和编排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作者权利的限制:第一,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汇编时,应当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进入公有领域的除外)。第二,汇编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他人就原作所享有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的概念:是一种独特的作品。就电影作品基于一定的文学作品和脚本、分镜头剧本等来说,它是一种演绎作品。就电影作品由脚本、对白、音乐、插曲、美术设计等构成,由导演、演员、服装、道具、美工等共同创作来看,又可以把电影视为合作作品。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概念:是作者受他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教学内容著作权法内容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要求:

1使学生理解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不同特点

2使学生了解实践中著作权应如何实现

教学重点:

1、著作人身权的构成

2、著作财产权的构成

授课过程:

一、著作人身权

1、概念: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延伸,所以著作人身权又称人格权或精神权利。

2、构成: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作品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1、概念: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2、构成:

复制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自己作品的权利。

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租自己作品、录音制品的权利。

展览权:是指作者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等方式,以及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放映机、幻灯机放映自己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是作者所享有的授权或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是指所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作者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改编自己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指作者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翻译其作品,或自行翻译其作品的权利。

汇编权:是指作者享有的有偿许可或禁止他人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教学内容著作邻接权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邻接权人权利的获得和限制

教学重点: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及权利内容

授课过程:

一、著作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其中作品的传播者,是指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和出版者。

二、著作邻接权的种类及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及权利内容

1、出版者的权利

署名权、版本形式权(保护期10年)

注: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表演者的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或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或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注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象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

注:录音录象制作者在制作有关的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和表演者的许可。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注: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该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教学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及保护期限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途径、种类等

教学重点: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途径

授课过程:

一、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际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继受取得

因继承、转让、许可以及行政决定等方式而获得。继受取得,一般都只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使用权或获得报酬权,人身权是不能继受取得的。

三、著作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和经济权利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的发表权和各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

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其

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

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发

表之日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在受保护。

3、电影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品发表之日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在受保护。

教学内容著作权的限制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的界线、合理使用和擅自使用的界线;了解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教学重点: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主要内容及界限

授课过程:

著作权的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于著作权的各种限制和例外。目的是为了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交流,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挡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作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相对于自愿许可而言的。自愿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人以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方式商定使用许可。非自愿许可,则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他人使用有关作品,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教课书法定许可: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教科书的编纂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要按规定支付报酬。

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指某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以后,其他报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转载和摘编,但要按规定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又称机械复制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教学内容著作权登记制度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要求:让学生了解著作权登记管理的程序、作用、意义。

教学重点:著作权登记对强化作者著作权保护的作用。

授课过程:

一、著作权登记的内涵

二、著作权登记程序

三、著作权登记意义

教学内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要求:让学生了解计算机著作权登记管理的程序、作用、意义。

教学重点:著作权登记对强化作者著作权保护的作用。

授课过程: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概述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涵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主体及内容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合理使用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法种类及认定

教学内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教学日期 年 月 日

教学地点艺术文化学院2教室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要求:让学生了解行为人行为构成侵权后,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学重点:法律责任及承担

授课过程:

一、侵权行为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消除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

刑事责任